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題
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 B.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C. 自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D.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61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官方答案
- 答案:D.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61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解析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選項 A 正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6 條,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按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按所得稅法計算外,另就差額認定應繳稅額。選項 B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7 款,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選項 C 正確:依同條第 1 項第 3 款,自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選項 D 錯誤:依同條第 1 項第 7 款但書,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且其報酬由國外僱主負擔者,為國外來源所得,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題目所述 61 天未超過 90 天,應屬國外來源所得,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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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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