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3題
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
題目
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 至第14 條之8 及第24 條之5 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某自然人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B. 某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C. 某自然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我國興櫃公司股份,該公司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房屋、土地交易 D. 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官方答案
- 答案:C. 某自然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我國興櫃公司股份,該公司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房屋、土地交易
解析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把「直接或間接持股過半數、且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的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稅,但明文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因此交易興櫃公司股份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C敘述錯誤。A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以及B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均經明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D部分,同條亦明定房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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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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