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6題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持有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若於二付息日間購入金融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並減除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之利息收入,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B. 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C.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解析

所得稅法第42條明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以避免營利事業間重複課稅;D稱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顯有錯誤。A關於金融債券按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以及二付息日間買賣之損益拆分,符合第24條之1;B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C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依第38條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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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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