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5題

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關於稅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關於稅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 B.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C.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35%、超過5年未逾10年20%、超過10年15%;A稱超過10年為10%,與法定15%不符。B非境內居住者持有超過2年適用35%,正確;C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持有5年以下適用20%,正確;D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重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5年以下,亦適用20%。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