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

第4題

請說明訂立保險契約時,必須以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存在為前 提之原因,並請說明產壽險對於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有何差異。(25分)

題目

請說明訂立保險契約時,必須以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存在為前 提之原因,並請說明產壽險對於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有何差異。(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保險利益之意義: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備之法律上承認經濟利益;因標的毀損、滅失或人身事故發生,將使其遭受損失或失去利益。保險利益為保險契約效力之前提,亦是區別保險與賭博、防止道德風險及界定損失填補範圍之核心概念。
  • 二、訂約須有保險利益之原因(一):避免賭博與道德風險:若無保險利益即可投保,任何人可對他人生命、財產投保並期待事故發生,將使保險淪為賭博,甚至誘發故意縱火、傷害或殺害以詐領保險金。要求保險利益存在,可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具利害關係,降低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維護保險制度之互助本質。
  • 三、原因(二):防止不當得利與界定損害:保險以填補實際損失為原則,若無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可能因事故獲得超過損失之給付,違反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保險利益可界定保險價額與給付上限,避免被保險人藉保險獲利;於人身保險,雖為定額給付,仍以保險利益防止對他人生命下注,保障人格尊嚴與家庭經濟安全。
  • 四、原因(三):契約效力與公共政策:保險利益係契約有效要件,欠缺者契約失其效力,保險人不得據以承保;此亦符合公共政策與善良風俗。保險利益之有無,原則上依法律關係、親屬關係、債務關係及實際經濟依賴判斷,如所有權、抵押權、僱傭關係、扶養關係等,均可能構成保險利益。
  • 五、產險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間:財產保險以填補具體損害為目的,通常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訂約時是否有保險利益,並非絕對必要,例如買受人對尚未取得所有權之貨物,若於事故發生時已取得所有權,仍可能有保險利益。惟若訂約時即無保險利益且無期待利益,契約仍可能無效;為避免爭議,實務核保多要求要保時即具保險利益,並於理賠時確認事故發生時仍存在。
  • 六、壽險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間: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之生命為標的,因生命價值難以金錢衡量,為防止賭博與道德風險,原則上要求訂約時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事故發生時則不要求保險利益仍然存在。例如夫妻投保後離婚,若保單未依約變更或終止,原保單不當然因離婚而失效;此與產險重視事故發生時之損害填補,形成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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