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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保險(insurance)為風險管理的一種工具,以保險契約來移轉風險,是傳
統上最為人熟悉的風險管理方式,但並非所有的風險都能使用保險來進
行風險管理,請試述理想可保風險之特性。(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保險與可保風險之意義:保險係結合多數同質風險單位,透過大數法則與危險分散,將不確定之損失轉化為確定之保費支出;可保風險則指符合保險人核保與經營技術、能以合理保費承保之風險。理想可保風險須同時滿足損失偶然、明確、可測、大量同質、非巨災及經濟可行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純粹風險與偶然性:可保風險原則上應為純粹風險(pure risk),即僅有損失而無獲利機會,如火災、車禍、死亡;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涉及價格漲跌與創業損益,通常不具可保性。損失之發生並須具偶然性(fortuitous),非當事人故意造成,亦非必然發生;若被保險人可控制或故意促成,將產生道德風險,保險人難以承保。 三、損失明確且可衡量:損失之原因、時間、地點與金額須能明確界定(definite and measurable),以便核保、理賠及計算費率。財產損失通常以市價、重置成本或修復費用衡量;人身傷殘給付則以約定保額給付。若損失難以認定、範圍不確定或無法以金錢評價,如聲譽損失、心理痛苦,原則上不易成為可保風險,或須以特別條款限制。 四、損失機率可計算與大量同質單位:保險人須能蒐集足夠損失經驗,運用機率理論與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估計損失頻率與幅度,據以訂定合理保費。風險單位須大量且同質(homogeneous),使實際損失趨近預期損失;若風險單位過少、異質性高或經驗資料不足,費率波動大,保險經營不穩定,如新興傳染病初期即因資料不足而難以定價。 五、非巨災性與風險分散:理想可保風險之損失應具獨立性,不致因同一事故造成大量保單同時理賠。若風險高度相關、損失具巨災性(catastrophic),如戰爭、核災、全面性地震或大規模傳染病,保險人可能面臨清償能力不足,須借助再保險、巨災債券、政府準備或公辦保險分散。因此「非巨災」並非絕對,而是可透過限額、共保及再保安排改善。 六、經濟可行性、合法性與政策限制:可保風險須具合法性且不違反公共政策,且預期保費須在要保人負擔能力內,使保險具經濟可行性(economically feasible)。若損失機率過高、保費接近或超過損失,投保意願低;若逆選擇嚴重、道德風險高,保險人亦不願承保。故可保性係相對概念,隨核保技術、再保市場、法規與社會需求而變動,並非固定不變之清單。
衡量保險產業在一個國家經濟內的重要性有幾項重要指標,例如保險密
度(insurance density)、保險滲透度(insurance penetration)、保險普及率
(ratio of prevalence)以及投保率(ratio of having insurance coverage)等,
而損失率(loss ratio)是衡量產險經營業務績效的重要指標,請說明這些
指標的定義並試述其意涵。(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保險密度定義:保險密度(insurance density)係指一國保險費收入除以總人口數,即平均每人保險費支出,公式為「保險費收入÷總人口」。其意涵在衡量國民平均保險負擔與保險市場成熟度;密度越高,通常代表每人購買保障或儲蓄型保單之金額越高,但亦受國民所得、保費水準、匯率及人口結構影響,不能逕與保障充足畫上等號。 二、保險滲透度:保險滲透度(insurance penetration)係保險費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之比率,公式為「保險費收入÷GDP×100%」。其反映保險業在整體經濟中的規模與貢獻,滲透度越高,表示保險活動相對經濟產值越大;惟費率自由化、GDP組成、社會保險與儲蓄型商品比重均會影響比率,故宜與密度、投保率合併觀察。 三、保險普及率:保險普及率(ratio of prevalence)通常指有效保險契約件數占總人口之比率,或平均每人持有保單件數,公式可表示為「有效契約件數÷總人口」。其意涵在衡量保險商品在市場之普及與家戶滲透程度;比率越高代表投保件數多、市場飽和度高,但同一人可能重複投保或購買多張保單,件數無法直接反映實際保障人數與保障額度。 四、投保率:投保率(ratio of having insurance coverage)指實際擁有某類保險保障之人數占總人口之比率,公式為「有保險保障人數÷總人口×100%」。其意涵在衡量保障覆蓋廣度與社會安全網完整性;投保率越高,表示未受保障人口越少。惟「有無保障」之認定涉及保單有效性、保障期間與給付條件,且社會保險、強制保險會推高投保率,宜注意其與商業保險投保率之區別。 五、損失率定義與計算:損失率(loss ratio)為保險人已發生賠款(含理賠費用)占已滿期保費之比率,公式為「已發生損失÷已滿期保費×100%」。其意涵在衡量產險業務之核保績效與費率適足性;損失率低,可能表示核保嚴格、理賠控制良好或保費偏高;損失率高,可能反映費率不足、理賠寬鬆或風險集中。惟損失率未含費用,不能單獨代表獲利,應搭配費用率與綜合率(combined ratio)分析。 六、指標之綜合意涵與限制:上述指標分別從平均保費、經濟占比、契約普及與人口覆蓋衡量保險產業重要性;損失率則從經營績效角度檢視產險業務。使用時應注意定義與母體一致性、幣值與匯率、重複投保、社會保險干擾及景氣循環;政策上可藉密度與滲透度觀察市場發展,以投保率檢視保障缺口,以損失率與綜合率監理費率與清償能力,避免單一指标誤判。
因應疫情發展與傳染病蔓延風險,國內多家保險公司推出防疫保單。請問
在疫情期間,民眾投保防疫保單數量密集暴增的現象,是逆選擇或者道德
風險?請試述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差異,以及保險公司已發展出的因應
對策。(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現象定性:疫情期間民眾密集投保防疫保單,主要屬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並可能伴隨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因民眾對自身接觸史、健康狀況、工作與居住環境之感染風險掌握較保險人充分,預期可能確診、隔離或須檢疫者更具投保誘因;保險人難以完全辨識高風險者,形成簽約前資訊不對稱。若投保後因有保險而鬆懈防疫或刻意行為,則另屬道德風險。 二、逆選擇之意義與機制:逆選擇係指契約成立前,一方擁有相對他方之私有資訊,高風險者較低風險者更傾向投保或選擇較高保障,導致保險人承保組合風險偏高。其結果為平均損失上升、保費調漲,低風險者因保費偏高退出,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惡性循環(death spiral)。防疫保單暴增即因民眾預期理賠機率高而踴躍投保,屬典型逆選擇。 三、道德風險之意義與類型:道德風險係契約成立後,因保險保障降低當事人防範損失之誘因,或使其有誘因擴大損失、虛報理賠,所產生之行為改變。可分為事前道德風險(ex ante,投保後疏於防護)與事後道德風險(ex post,事故後過度就醫、延長隔離或詐領保險金)。防疫保單多為定額給付,若理賠金額高於實際損失,易誘發事後道德風險與道德危險。 四、兩者差異:逆選擇發生於簽約前,核心是「隱藏資訊」(hidden information),係高風險者自我選擇進入保險池;道德風險發生於簽約後,核心是「隱藏行為」(hidden action),係被保險人因保險而改變行為。前者影響誰來投保,後者影響投保後怎麼做;前者可用核保與風險分類矯正,後者須以自負額、共保、理賠審核與誘因設計控制。 五、保險公司因應對策(一):核保與契約設計:保險公司可從嚴核保,要求健康告知、旅遊史、接觸史、職業與年齡分類,設定等待期、除外責任、保單生效日與保障期間,明確界定「確診」、「隔離」及給付條件;並採自負額、共保、限額給付與給付上限,必要時約定複保險或損失分攤條款,降低逆選擇與道德風險。對高風險族群可加費、限額或拒保,以避免風險集中。 六、因應對策(二):商品與經營管理:業者可調整費率、縮短保單期間、設定總銷售限額、暫停收件或停售,並以再保險分散巨災與集中風險;理賠時加強醫療查核、隔離通知書驗證與詐欺防制,建立無理賠優惠或安全行為誘因。監理面則可要求資訊揭露、資本適足與壓力測試,並在傳染病初期即建立風險資料庫,避免事後逆選擇與系統性風險。
請說明訂立保險契約時,必須以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存在為前
提之原因,並請說明產壽險對於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有何差異。(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保險利益之意義: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備之法律上承認經濟利益;因標的毀損、滅失或人身事故發生,將使其遭受損失或失去利益。保險利益為保險契約效力之前提,亦是區別保險與賭博、防止道德風險及界定損失填補範圍之核心概念。 二、訂約須有保險利益之原因(一):避免賭博與道德風險:若無保險利益即可投保,任何人可對他人生命、財產投保並期待事故發生,將使保險淪為賭博,甚至誘發故意縱火、傷害或殺害以詐領保險金。要求保險利益存在,可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具利害關係,降低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維護保險制度之互助本質。 三、原因(二):防止不當得利與界定損害:保險以填補實際損失為原則,若無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可能因事故獲得超過損失之給付,違反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保險利益可界定保險價額與給付上限,避免被保險人藉保險獲利;於人身保險,雖為定額給付,仍以保險利益防止對他人生命下注,保障人格尊嚴與家庭經濟安全。 四、原因(三):契約效力與公共政策:保險利益係契約有效要件,欠缺者契約失其效力,保險人不得據以承保;此亦符合公共政策與善良風俗。保險利益之有無,原則上依法律關係、親屬關係、債務關係及實際經濟依賴判斷,如所有權、抵押權、僱傭關係、扶養關係等,均可能構成保險利益。 五、產險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間:財產保險以填補具體損害為目的,通常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訂約時是否有保險利益,並非絕對必要,例如買受人對尚未取得所有權之貨物,若於事故發生時已取得所有權,仍可能有保險利益。惟若訂約時即無保險利益且無期待利益,契約仍可能無效;為避免爭議,實務核保多要求要保時即具保險利益,並於理賠時確認事故發生時仍存在。 六、壽險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間: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之生命為標的,因生命價值難以金錢衡量,為防止賭博與道德風險,原則上要求訂約時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事故發生時則不要求保險利益仍然存在。例如夫妻投保後離婚,若保單未依約變更或終止,原保單不當然因離婚而失效;此與產險重視事故發生時之損害填補,形成明顯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