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4題
請依據我國銀行法與相關規定,說明何謂收受存款?種類為何?非銀行 業得否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如何判斷?(25分)
題目
請依據我國銀行法與相關規定,說明何謂收受存款?種類為何?非銀行 業得否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如何判斷?(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收受存款之定義: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其要素為: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行為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三者兼具始足當之。
- 二、存款之種類:依銀行法第6條至第9條,支票存款指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活期存款指憑存摺或約定方式隨時提取;定期存款指有一定期限、憑存單或約定方式提取;儲蓄存款指個人或非營利法人以積蓄資金為目的之活期或定期存款。實務另有可轉讓定期存單、外匯存款及綜合存款等。
- 三、非銀行經營之禁止與例外: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例外如中華郵政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辦理儲金、農漁會信用部依農業金融法、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辦理存款,均須於法定業務範圍內為之。
- 四、判斷標準與擬制規定:實務以是否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是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是否反覆持續經營為判斷。第29條之1並將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擬制為收受存款,以防脫法。
- 五、法律效果與評述:違反第29條第1項者,依第125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為行政處分。地下投資公司、P2P借貸及虛擬資產吸金常以「投資」、「借款」包裝,應採實質判斷並加強金融檢查與跨部會合作;建議明確化「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認定,並強化吹哨者保護與被害人求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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