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
第1題
近年幾次重大火災事故,突顯財產保險業者經營商業火災保險的損失波 動與經營風險。對於這類型的業務,保險業者大多事先安排再保險或共 同保險。試比較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
題目
近年幾次重大火災事故,突顯財產保險業者經營商業火災保險的損失波 動與經營風險。對於這類型的業務,保險業者大多事先安排再保險或共 同保險。試比較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異同,並說明二者在擴大保險人承 保能量方面所發揮之功能。(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制度性質:再保險(reinsurance)是指保險人將其承保危險之一部或全部,移轉給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承擔的一種保險;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各自獨立,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沒有直接請求權。共同保險(co-insurance)是指二家以上保險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及同一危險,按約定比例共同承保,並各自負比例賠償責任。
- 二、相同點:二者都屬於危險分散機制,都會把超過單一保險人自留限額的巨額危險予以分割;也都涉及危險與保費的分配及賠款分攤;對被保險人的保障內容原則上不變(共同保險下,被保險人對各共保人各有直接請求權);且都受保險法及主管機關監理,須符合自留限額與再保安排之規定。
- 三、相異點(法律關係與分散方向):再保險屬於「縱向」的第二次危險分散,契約當事人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被保險人並非當事人;共同保險屬於「橫向」的同時分散,各共保人均與被保險人直接成立保險關係,僅就約定比例負給付責任,原則上不負連帶責任,實務上常由主辦保險人(leading insurer)統籌出單、收費與理賠。
- 四、相異點(作業程序與對價):共同保險須於承保時即結合多數保險人,前置作業較長,各共保人分別收取其比例保費;再保險可於承保前或承保後安排,原保險人仍以自己名義全額出單並收取全部保費,再按分保比例支付分保費並取得再保佣金,且常獲再保險人提供核保、巨災模型與理賠技術協助。
- 五、擴大承保能量之功能:再保險透過比率再保、溢額再保(比例再保)及超額賠款、超額損失率再保(非比例再保),使原保險人得以承保遠逾自有資本之尖峰危險(如離岸風電、高科技廠房),並降低盈餘波動與所需資本,提升資本使用效率;共同保險則匯聚市場承保能力,使承保總額等於各共保人限額之加總,避免危險集中。實務上常先以共同保險分散,再就各共保人自留部分安排再保險,形成多層次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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