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

第2題

何謂保險契約的特約條款?(10 分)特約條款的內容為何?(10 分)當 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法中對於保險契約效力與時效有何規 定?(5 分)

題目

何謂保險契約的特約條款?(10 分)特約條款的內容為何?(10 分)當 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法中對於保險契約效力與時效有何規 定?(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依保險法第66條,特約條款是指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同法第67條並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其功能在於補充基本條款之不足,使當事人得以約定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用以控制危險並界定承保範圍。
  • 二、內容與分類:就義務性質可分為「過去或現在事實之保證」(affirmative warranty),例如確認建築物為鋼筋混凝土構造;以及「將來事項之承諾」(promissory warranty),例如增設消防設備、不得變更用途或危險增加時應通知。就形成方式可分為「明示特約條款」與「默示特約條款」(依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當然存在者)。其與保險法第55條基本條款(法定應記載事項)、除外條款及條件條款之性質不同。
  • 三、違背時之效力:依第68條第1項,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得解除;惟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者(即違背行為與危險發生間無因果關係),不在此限。解除契約原則上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保險人於解除前已給付之保險金,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四、時效(除斥期間):依第68條第2項,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縱有解除原因亦不得解除。此一個月及二年均屬除斥期間,不得延長或中斷,逾期解除權當然消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保險人僅得依其他約定或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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