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保險學
第4題
2022 年財產保險業防疫保單理賠金額遠超出預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因此准許業者收回特別準備金以沖抵巨額賠款損失。現行法令對於財產保 險業就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
題目
2022 年財產保險業防疫保單理賠金額遠超出預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因此准許業者收回特別準備金以沖抵巨額賠款損失。現行法令對於財產保 險業就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的種類與提存方式有何規定?(15 分) 就提存目的與會計性質來看,特別準備金與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的差異為 何?(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依據與種類:依保險法第145條之1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財產保險業就自留業務應提存之特別準備金包括: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三、其他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加提之特別準備金。此三類均以自留業務為提存基礎,分保部分不予計入。
- 二、提存方式: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按自留業務滿期保費收入之一定比率提存,累積達一定金額或一定倍數後得停止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則按自留業務保費收入或滿期保費收入之固定比率提存。各項提存比率、累積上限及停止提存條件,均由主管機關公告並應於財務報告中充分表達,業者不得任意變更。
- 三、收回沖抵:當年度實際賠款超過預期賠款一定比例,或因重大事故、危險變動致生巨額損失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收回特別準備金沖抵賠款損失。2022年防疫保單理賠遠超預期,即屬此類情形,金管會准許產險業收回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抵,以避免一次性虧損侵蝕資本。
- 四、差異(提存目的):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是為「未到期之保險責任」而提存,性質上屬保費收入之遞延,使保費收入與保障期間相互配合;特別準備金則為因應「異常巨災或危險變動所致之賠款波動」而提存,屬危險緩衝與平穩盈餘之工具,二者目的截然不同。
- 五、差異(會計性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依時間比例法(如二十四分之一法、逐日法)計算,隨保險期間屆滿而沖轉為收入,不得逕行沖抵賠款;特別準備金依自留保費固定比率提存,來源為盈餘或加費,帳列負債項下惟實質上具準資本(quasi-capital)性質,不隨期間屆滿沖轉,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收回沖抵。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