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0題
在我國所得稅法中,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得以列舉扣除之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在我國所得稅法中,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得以列舉扣除之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進修訓練費 B. 職業上工具支出 C. 因不在工作地居住必須賃居之房租支出 D. 職業專用服裝費
官方答案
- 答案:C. 因不在工作地居住必須賃居之房租支出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得減除之必要費用採列舉方式,僅限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三項,且各以薪資收入之3%為上限,並須檢附憑證。A進修訓練費、B職業上工具支出、D職業專用服裝費均在列。C因不在工作地居住而必須賃居之房租支出,屬個人居住成本,並非執行職業所直接必要之支出,既不得列舉扣除,亦不屬上述三項,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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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