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1題

作為房屋稅之課稅計算基礎的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照一定事項評定並公告之,下列事項,何者不屬之?

題目

作為房屋稅之課稅計算基礎的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照一定事項評定並公告之,下列事項,何者不屬之? A. 建造房屋所使用之建材 B. 建造房屋所需要之工時與工資 C. 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D. 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

官方答案

  • 答案:B. 建造房屋所需要之工時與工資

解析

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下列事項評定:一、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之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故A建材、C耐用年數與折舊、D區位商業交通及供求概況,均屬評定事項。B之建造工時與工資,屬營造施工成本概念,並非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項目,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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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