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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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種私有房屋,並非免徵房屋稅之房屋? A.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B. 未辦理保存登記但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 C. 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D.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參考解答

  • 答案:B. 未辦理保存登記但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

解析:房屋稅條例第15條列舉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情形,包括經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A);同類要件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C);以及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D)。違章建築雖未辦理保存登記,仍屬房屋稅條例所稱供人使用之房屋,稽徵機關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並不在免稅列舉範圍內,故B非免徵,為本題答案。

第2題

根據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A. 受贈之法人章程應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B. 受贈土地之學校,應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以上 C.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D. 受贈人應為財團法人

參考解答

  • 答案:B. 受贈土地之學校,應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以上

解析: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要件為: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A對應章程載明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C對應捐贈人未取得利益,D對應受贈人須為財團法人,均屬法定要件。至於受贈學校之層級,法條並未限定須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以上,故B非屬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第3題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由營業人於購買貨物勞務時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A. 營業用之水電 B. 與本業經營有關之車輛修繕費用 C. 工業用搬運機 D.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參考解答

  • 答案:D.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解析: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列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其中包含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因其屬員工個人消費,與營業人本業經營無直接關聯,故不得扣抵。A營業用水電、B與本業經營有關之車輛修繕費用、C工業用搬運機,均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選D。

第4題

下列何種土地,依法免徵地價稅? A.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B.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 C. 寺廟、教堂用地 D.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

解析: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但供公共使用者免徵。A錯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6‰計徵,並非免徵。C錯誤:寺廟、教堂用地須符合辦妥寺廟或財團法人登記、供公開使用等要件並經申請核准,始得免徵,非當然免稅。D錯誤: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係按10‰優惠稅率計徵。故選B。

第5題

納稅義務人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適用藍色申報而得以享有之盈虧互抵,最多可達幾年? A. 20 年 B. 15 年 C. 10 年 D. 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10 年

解析: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因此藍色申報享有之盈虧互抵期間最長為10年。A、B、D所述20年、15年、5年均與該條規定不符,故選C。

第6題

下列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行使要件之說明,何者正確? A. 行使進項稅額扣抵權者,為貨物勞務之終局消費者 B. 進項稅額扣抵權之行使,應當提出合法憑證 C. 營業人非供本業使用之貨物勞務,亦得行使進項稅額扣抵權 D. 進項稅額扣抵權人所提出之憑證,無論是否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經載明有「違章補開」字樣者,一律不得扣抵

參考解答

  • 答案:B. 進項稅額扣抵權之行使,應當提出合法憑證

解析:營業稅法第33條要求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時,須提出載明進項稅額之合法憑證,此即扣抵權的形式要件。A錯誤:進項稅額扣抵權屬營業人,終局消費者為稅負實際負擔者,不得扣抵。C錯誤:同法第19條明定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D錯誤:實務上「違章補開」之憑證並非一律禁止扣抵,若買受人非檢舉人且不知情,仍可扣抵;僅檢舉人自身不得扣抵。故選B。

第7題

下列何種涉及政府機關之貨物或勞務銷售,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並非免稅? A. 郵政、電信機關兼營之禮品販售業務 B.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 C. 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D.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參考解答

  • 答案:A. 郵政、電信機關兼營之禮品販售業務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列舉多項免稅銷售,其中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B)、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C)、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D),均明定免徵營業稅。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雖免稅,但兼營之禮品販售屬一般貨物銷售,不屬郵政電信本業,不在免稅列舉範圍,故仍應課徵營業稅,答案為A。

第8題

下列何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為免稅? A. 農田灌溉用水 B. 家居清潔服務勞務 C. 透過國內網路交易平台購買之貨物 D. 經加工洗選之蔬菜水果

參考解答

  • 答案:A. 農田灌溉用水

解析: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明定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免徵營業稅,故A正確。家居清潔服務屬一般應稅勞務,B不免稅。透過國內網路交易平台購買貨物,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C應稅。免稅者限於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經加工洗選之蔬菜水果已非未經加工,D不適用免稅。

第9題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定之「銷售勞務」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銷售之勞務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而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不構成銷售勞務 B.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者,構成銷售勞務 C.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構成銷售勞務 D. 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亦為銷售貨物

參考解答

  • 答案:C.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構成銷售勞務

解析: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3款明定,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故C正確。A錯誤,勞務在境內提供或使用,只要其一在境內即屬境內銷售勞務。B錯誤,國際運輸事業僅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屬之,境外載運入境不屬。D錯誤,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係銷售勞務,非銷售貨物。

第10題

在我國所得稅法中,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得以列舉扣除之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進修訓練費 B. 職業上工具支出 C. 因不在工作地居住必須賃居之房租支出 D. 職業專用服裝費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因不在工作地居住必須賃居之房租支出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得減除之必要費用採列舉方式,僅限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三項,且各以薪資收入之3%為上限,並須檢附憑證。A進修訓練費、B職業上工具支出、D職業專用服裝費均在列。C因不在工作地居住而必須賃居之房租支出,屬個人居住成本,並非執行職業所直接必要之支出,既不得列舉扣除,亦不屬上述三項,故選C。

第11題

作為房屋稅之課稅計算基礎的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照一定事項評定並公告之,下列事項,何者不屬之? A. 建造房屋所使用之建材 B. 建造房屋所需要之工時與工資 C. 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D. 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

參考解答

  • 答案:B. 建造房屋所需要之工時與工資

解析: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下列事項評定:一、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之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故A建材、C耐用年數與折舊、D區位商業交通及供求概況,均屬評定事項。B之建造工時與工資,屬營造施工成本概念,並非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項目,故選B。

第12題

所得稅法第2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關於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各項的計算與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B.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應按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該款項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C. 營利事業在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若經取得確實單據,不論支付金額多寡,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參考解答

  • 答案:C. 營利事業在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若經取得確實單據,不論支付金額多寡,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解析:交際應酬費並非無限制認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在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須取得確實單據,且限於以進貨、銷貨、運輸貨物、供給勞務或信用等一定金額或比率計算之限度內,方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超過限度部分不得認列,故C「不論金額多寡均得列為費用」錯誤。A依所得稅法規定,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之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B代收或挪用公司款項者,原則上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但遭侵占、背信、詐欺並已提起訴訟或起訴者不計算。D依第38條,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13題

為防免營利事業透過契約或組織之安排,從事利潤移動以為規避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行為,所得稅法中設有諸多防杜規避稅負條款之規定,下列何者,並不屬之? A. 所得稅法第42 條營利事業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B. 所得稅法第43 條之1 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不合營業常規調整之規定 C. 所得稅法第43 條之2 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之規定 D. 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A. 所得稅法第42 條營利事業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

解析:防杜規避稅負條款係針對納稅義務人以不合常規之契約或組織安排移轉利潤而設。第43條之1為關係企業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調整(移轉訂價);第43條之2為反自有資本稀釋,限制對關係人借款利息之列報;第43條之3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避免盈餘留置低稅負地區。至於第42條,係營利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所獲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目的在消除營利事業間重複課稅,屬避免重複課稅之規範,並非防杜規避稅負條款,故選A。

第14題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申報主體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各級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之合營事業,應設帳並按照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B.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各自設帳並按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不論在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或由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D.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應由營業代理人,按所得稅法規定比例計算,依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各自設帳並按結算申報程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1條,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固定營業場所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各自設帳分別報繳,因此B錯誤。A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之合營事業不屬公有事業,仍應設帳申報。C依第25條,境外總機構之國際運輸事業得申請或經財政部核准,按規定比例計算所得,依就源扣繳程序報繳。D依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者,由代理人按比例計算並扣繳。

第15題

所得稅法關於105 年1 月1 日起適用之房地合一稅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適用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 年1 月1 日後取得,而為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B.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法律所規定要件之供為自住用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房地合一稅 C. 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若為出價取得者,係以成交時之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D. 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在所得稅法,故係與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樣,每年於結算申報時,進行上一年度之房地合一稅額的申報

參考解答

  • 答案:D. 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在所得稅法,故係與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樣,每年於結算申報時,進行上一年度之房地合一稅額的申報

解析:房地合一稅採分離課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並非等到次年5月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只有營利事業部分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因此D錯誤。A所述適用範圍正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均適用。B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個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持有滿6年且無出租營業等自住要件者,交易所得免稅。C依第14條之4,以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第16題

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因此獲配發放股利盈餘,關於其所得之課稅,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107 年1 月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就分配之股利盈餘合計按8.5%計算可扣抵稅額,自家戶合併申報所得稅中減除計算其結算稅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 萬元為限 B.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107 年1 月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選擇不按照結算申報程序,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應納稅款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係屬免稅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稅款

參考解答

  • 答案:B.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107 年1 月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選擇不按照結算申報程序,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應納稅款

解析:股利所得自107年起改採二擇一:境內居住者之股利所得,得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上限8萬元(A正確);或選擇分開計稅,按28%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惟二者均須經由結算申報程序辦理,並無「不按結算申報、改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之選項,故B錯誤。C依所得稅法第42條,境內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D因總機構在境外者,其股利屬就源扣繳範圍,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均正確。

第17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3 號解釋,財政部中華民國91 年6 月20 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第1 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二、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係因抵觸何一原則而遭宣告違憲? A. 信賴保護 B. 正當法律程序 C. 比例原則 D. 罪刑法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比例原則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713號認為,系爭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就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且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之情形,仍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5倍罰鍰,係就情節較輕之「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行為,按「未扣繳稅款」之標準處罰,其處罰與違章情節之輕重顯不相當,輕重失衡,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故選C。A信賴保護、B正當法律程序、D罪刑法定,均非該號解釋宣告違憲所依據之原則。

第18題

外國貨物通關進入我國課稅區時,關於營業稅徵免與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報關進口貨物應適用零稅率,故不徵收我國營業稅,應退還外國營業稅款 B. 報關進口貨物屬於免稅範圍,故不徵收我國營業稅,也不退還外國營業稅款 C. 報關進口貨物應徵收營業稅,由該管國稅局依營業稅法事後發單補徵 D. 報關進口貨物應徵收營業稅,由海關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代徵

參考解答

  • 答案:D. 報關進口貨物應徵收營業稅,由海關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代徵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進口貨物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於通關時即應徵收,並非零稅率或免稅,故A稱適用零稅率、B稱屬免稅範圍而不徵收營業稅,均有錯誤;C稱由該管國稅局事後發單補徵,亦與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制度不符。故選D。

第19題

下列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法中「主觀淨所得」原則之說明,何者正確? A. 違法所得亦在課稅之列,為主觀淨所得原則之展現 B. 維持家庭基本生活之必要所得,不在課稅範圍之內,為主觀淨所得原則之展現 C. 所得稅法僅就現在之所得進行課徵,不及於將來之所得,為主觀淨所得原則之展現 D. 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害,所獲得之保險理賠金不必課徵所得稅,為主觀淨所得原則之展現

參考解答

  • 答案:B. 維持家庭基本生活之必要所得,不在課稅範圍之內,為主觀淨所得原則之展現

解析:主觀淨所得原則係在客觀淨所得(收入減除成本費用)之外,進一步考量納稅人個人及家庭之主觀負擔能力,例如扶養親屬、家庭基本生活所需,透過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各項特別扣除額予以減除,故維持家庭基本生活之必要所得不納入課稅範圍,B正確。A所述違法所得亦應課稅,屬量能課稅原則下課稅要件是否涵蓋違法所得之問題;C涉及收付實現原則與所得歸屬年度;D所述保險理賠金不課稅,係因損害填補不具所得性質,屬客觀淨所得概念。

第20題

下列關於所得稅法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之說明,何者錯誤? A. 適用在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制度中 B. 以法律上請求權成立為所得入帳前提及歸屬年度判斷時間點 C. 依法應當設有帳簿並記帳之納稅人,方得以正常適用 D. 已經發生但事實上無法取得之收入,得以作為呆帳減除

參考解答

  • 答案:A. 適用在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制度中

解析:權責發生制係以權利確定、義務發生作為收入與費用之認列時點,依所得稅法第22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採用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營業範圍狹小,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收付實現原則」,以實際取得之年度歸屬所得,並不適用權責發生制,故A之說明錯誤。B以法律上請求權成立為入帳時點,C強調須依法設帳記帳者方能正常適用,D就已認列而事實上無法收取之收入准予列報呆帳,均屬權責發生制之正確描述。

第21題

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非由政府設立的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之捐贈,得以就其捐贈額在綜合所得稅計算時列舉扣除,但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上限為何? A. 10% B. 15% C. 20% D. 無限制

參考解答

  • 答案:C. 20%

解析: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列舉扣除額中減除,但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至於對政府之捐獻,以及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則不受金額限制。本題所稱非由政府設立之團體,屬一般公益捐贈,故適用20%上限,選C。A的10%與B的15%均非本款所定比例,D所稱無限制僅適用於對政府及國防勞軍之捐贈。

第22題

下列何種所得,不構成所得稅法第14 條第3 項所稱之「變動所得」? A. 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所得 B. 機會中獎所得 C. 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所得 D. 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B. 機會中獎所得

解析: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該項所列舉者包括: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國外營建工程,於完工後一次給付之報酬;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給予之補償等。此類所得具有長期累積、一次實現且變動性大之特質,故給予減半優惠。機會中獎所得屬偶然之機會性所得,不在本項列舉範圍,應全額計入。A、C、D均為法條明定之變動所得,故選B。

第23題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相關實務見解,下列自然人之何種所得,其成本費用可以依其收入毛額全額百分之百扣除? A. 薪資所得者兼業從事保險業務之所得 B. 自力耕作者之農業所得 C. 自然人一時貿易盈餘所得 D. 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B. 自力耕作者之農業所得

解析: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政部公告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農耕部分係按收入100%認列,故其成本費用實質上可依收入毛額全額扣除。A薪資兼營保險業務之所得、C一時貿易盈餘,僅能核實減除或按一定比例認列成本費用;D勞工保險給付屬免稅所得,並非費用扣除問題。故選B。

第24題

下列何種營業人,其營業活動所適用之營業稅率為15%之特種稅率? A. 咖啡廳 B. 連鎖旅館 C. 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D. 電子遊藝場業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解析:營業稅法第12條就特定行業規定15%之特種稅率,其列舉對象包括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因其兼具娛樂與餐飲性質,消費型態特殊,故適用較高稅率。咖啡廳(A)與連鎖旅館(B)屬一般飲食、住宿服務,適用5%之一般稅率;電子遊藝場業(D)亦非該條所列舉適用15%之業別。故選C。

第25題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免稅所得? A.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B. 車禍案件中受侵權行為人,就其「所失利益」所獲得之賠償金 C. 全年合計在18 萬元以內之個人「稿費收入」 D. 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B. 車禍案件中受侵權行為人,就其「所失利益」所獲得之賠償金

解析: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A)、全年合計18萬元以內之個人稿費收入(C)、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D)均免納所得稅。至於損害賠償之免稅,限於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所失利益屬填補財產上損失之消極損害,不在該免稅範圍,故車禍被害人取得之所失利益賠償金並非免稅所得。故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