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6題
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因此獲配發放股利盈餘,關於其所得之課稅,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因此獲配發放股利盈餘,關於其所得之課稅,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107 年1 月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就分配之股利盈餘合計按8.5%計算可扣抵稅額,自家戶合併申報所得稅中減除計算其結算稅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 萬元為限 B.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107 年1 月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選擇不按照結算申報程序,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應納稅款 C.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係屬免稅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稅款
官方答案
- 答案:B. 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107 年1 月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利事業分配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選擇不按照結算申報程序,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應納稅款
解析
股利所得自107年起改採二擇一:境內居住者之股利所得,得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上限8萬元(A正確);或選擇分開計稅,按28%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惟二者均須經由結算申報程序辦理,並無「不按結算申報、改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之選項,故B錯誤。C依所得稅法第42條,境內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D因總機構在境外者,其股利屬就源扣繳範圍,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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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