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5題

所得稅法關於105 年1 月1 日起適用之房地合一稅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所得稅法關於105 年1 月1 日起適用之房地合一稅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適用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 年1 月1 日後取得,而為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B.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法律所規定要件之供為自住用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房地合一稅 C. 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若為出價取得者,係以成交時之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D. 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在所得稅法,故係與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樣,每年於結算申報時,進行上一年度之房地合一稅額的申報

官方答案

  • 答案:D. 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在所得稅法,故係與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樣,每年於結算申報時,進行上一年度之房地合一稅額的申報

解析

房地合一稅採分離課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並非等到次年5月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只有營利事業部分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因此D錯誤。A所述適用範圍正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均適用。B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個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持有滿6年且無出租營業等自住要件者,交易所得免稅。C依第14條之4,以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