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2題
根據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題目
根據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A. 受贈之法人章程應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B. 受贈土地之學校,應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以上 C.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D. 受贈人應為財團法人
官方答案
- 答案:B. 受贈土地之學校,應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以上
解析
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要件為: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A對應章程載明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C對應捐贈人未取得利益,D對應受贈人須為財團法人,均屬法定要件。至於受贈學校之層級,法條並未限定須為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以上,故B非屬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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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