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20題

下列關於所得稅法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之說明,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所得稅法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之說明,何者錯誤? A. 適用在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制度中 B. 以法律上請求權成立為所得入帳前提及歸屬年度判斷時間點 C. 依法應當設有帳簿並記帳之納稅人,方得以正常適用 D. 已經發生但事實上無法取得之收入,得以作為呆帳減除

官方答案

  • 答案:A. 適用在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制度中

解析

權責發生制係以權利確定、義務發生作為收入與費用之認列時點,依所得稅法第22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採用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營業範圍狹小,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收付實現原則」,以實際取得之年度歸屬所得,並不適用權責發生制,故A之說明錯誤。B以法律上請求權成立為入帳時點,C強調須依法設帳記帳者方能正常適用,D就已認列而事實上無法收取之收入准予列報呆帳,均屬權責發生制之正確描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