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21題
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非由政府設立的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之捐贈,得以就其捐贈額在綜合所得稅計算時列舉扣除,但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上限…
題目
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非由政府設立的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之捐贈,得以就其捐贈額在綜合所得稅計算時列舉扣除,但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上限為何? A. 10% B. 15% C. 20% D. 無限制
官方答案
- 答案:C. 20%
解析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列舉扣除額中減除,但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至於對政府之捐獻,以及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則不受金額限制。本題所稱非由政府設立之團體,屬一般公益捐贈,故適用20%上限,選C。A的10%與B的15%均非本款所定比例,D所稱無限制僅適用於對政府及國防勞軍之捐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