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6題
下列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行使要件之說明,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行使要件之說明,何者正確? A. 行使進項稅額扣抵權者,為貨物勞務之終局消費者 B. 進項稅額扣抵權之行使,應當提出合法憑證 C. 營業人非供本業使用之貨物勞務,亦得行使進項稅額扣抵權 D. 進項稅額扣抵權人所提出之憑證,無論是否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經載明有「違章補開」字樣者,一律不得扣抵
官方答案
- 答案:B. 進項稅額扣抵權之行使,應當提出合法憑證
解析
營業稅法第33條要求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時,須提出載明進項稅額之合法憑證,此即扣抵權的形式要件。A錯誤:進項稅額扣抵權屬營業人,終局消費者為稅負實際負擔者,不得扣抵。C錯誤:同法第19條明定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D錯誤:實務上「違章補開」之憑證並非一律禁止扣抵,若買受人非檢舉人且不知情,仍可扣抵;僅檢舉人自身不得扣抵。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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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