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5題

納稅義務人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適用藍色申報而得以享有之盈虧互抵,最多可達幾年?

題目

納稅義務人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適用藍色申報而得以享有之盈虧互抵,最多可達幾年? A. 20 年 B. 15 年 C. 10 年 D. 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10 年

解析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因此藍色申報享有之盈虧互抵期間最長為10年。A、B、D所述20年、15年、5年均與該條規定不符,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