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18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3 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下列人員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時,可以拒絕?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第33 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下列人員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時,可以拒絕? A. 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B.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C. 納稅義務人之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D. 納稅義務人之已離婚的前配偶
官方答案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之已離婚的前配偶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原則應保守秘密,僅對法律明列之人員或機關得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以及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均屬得查調之人;已離婚之前配偶不在列舉範圍內,稽徵人員自得拒絕其查調,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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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