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4題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退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退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某甲於99 年5 月20 日繳納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109 年9 月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B. 某甲於100 年11 月20 日繳納100 年度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於109 年9 月20 日發現原核定之稅額有誤,甲有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 C. 某甲於99 年5 月20 日繳納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109 年9 月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D. 某甲以現金繳納稅款,嗣後發現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稅款,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准予退還,但既係出於甲自己之錯誤,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不必加計利息退還

官方答案

  • 答案:B. 某甲於100 年11 月20 日繳納100 年度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於109 年9 月20 日發現原核定之稅額有誤,甲有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者,應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不得再申請。A、C均屬甲自行計算錯誤,繳納日為99年5月20日,5年期間至104年5月20日即已屆滿,109年9月20日才申請已不合法,故A、C錯誤。同條第1項規定,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且不受5年限制,B正確。又退還時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D稱可不必加計利息,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