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3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及財政部解釋函令,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及財政部解釋函令,下列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統一發票而未給與,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 B.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但在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沒給顧客統一發票,也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C. 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D. 營利事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係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與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 條第3 款規定,但得採擇一從重處罰
官方答案
- 答案:C. 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按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A正確。小規模營業人雖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但在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未開立統一發票不具可罰性,B正確。營利事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違反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擇一從重處罰,D正確。至於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屬資金借貸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在開立統一發票的範圍,C稱「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依第44條處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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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