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6題
乙君欠繳A 屋及其坐落土地108 年度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0 萬元、108 年度地價稅5 萬元,以及欠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100 萬元及贈與稅罰鍰20 萬…
題目
乙君欠繳A 屋及其坐落土地108 年度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0 萬元、108 年度地價稅5 萬元,以及欠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100 萬元及贈與稅罰鍰20 萬元,另乙君A 屋及其坐落土地上設有抵押權擔保債權200 萬元未清償。上述乙君欠繳之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機關拍賣該A 屋及其坐落土地,該土地增值稅為20 萬元,A 屋及其坐落土地抵押債權人參與分配200 萬元,拍得價金經扣除執行費用後為200 萬元,稅捐稽徵機關受償金額為何? A. 0 元 B. 35 萬元 C. 155 萬元 D. 135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35 萬元
解析
本題考稅捐受償的優先順序。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同條第1項則規定稅捐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拍賣價金扣除執行費用後為200萬元,須先扣繳土地增值稅20萬元、房屋稅10萬元、地價稅5萬元,合計35萬元,其餘165萬元才由抵押權人受償(抵押債權200萬元,不足35萬元)。至於綜合所得稅100萬元及贈與稅罰鍰20萬元,僅優先於普通債權,對抵押權並無優先效力,因價金已用盡而無法受償。故稅捐稽徵機關受償35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