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9題
甲君知悉其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即將徵收,遂於徵收前將農地贈與其子乙君,並申報贈與稅。有關租稅規避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題目
甲君知悉其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即將徵收,遂於徵收前將農地贈與其子乙君,並申報贈與稅。有關租稅規避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A. 甲君知悉其所採取之安排,實際上係為使乙君獲取徵收補償金並免除贈與稅,符合租稅規避之主觀構成要件 B. 甲君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第1 項第5 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合法贈與乙君而發生獲取徵收補償金並免除贈與稅之結果,客觀上濫用法律形式,使乙君取得非立法者當時所預期給予之稅捐利益 C. 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涉有租稅規避情事,嗣甲君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對甲君除應補稅處罰外,並應另加徵租稅規避之滯納金及利息 D. 稅捐稽徵機關就甲君有租稅規避情事而符合課徵贈與稅之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C. 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涉有租稅規避情事,嗣甲君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對甲君除應補稅處罰外,並應另加徵租稅規避之滯納金及利息
解析
租稅規避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是濫用法律形式取得租稅利益,稅捐稽徵機關應補稅並按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法條並無另加利息之規定。若甲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短漏核定,可能另構成逃漏稅而依稅法處罰,但不能據此再加徵租稅規避之利息。A、B、D分別符合主觀要件、客觀濫用及舉證責任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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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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