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8題
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在以下情況,得予提供?①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在以下情況,得予提供?①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財產資料②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抵押人之所得資料③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④地價稅代繳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代繳稅款之土地稅資料⑤大專院校為教學或研究目的,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之財稅資料 A. 僅③⑤ B. 僅③④⑤ C. 僅①③④⑤ D. 僅①②③⑤
官方答案
- 答案:C. 僅①③④⑤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人員原則上應保密,但債權人持金錢給付確定判決得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持拍賣抵押物裁定亦僅得查調抵押人「財產」資料,不得查調「所得」資料,故②不在允許之列。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因公務需要、地價稅代繳義務人查詢代繳土地稅資料、學校為教學研究且不揭露姓名者,均屬例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