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3題
專營銷售下列何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退還?
題目
專營銷售下列何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退還? A. 進口水果 B. 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 C. 碾米加工 D.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官方答案
- 答案:D.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解析
依營業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專營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其進項稅額得予退還。A項進口水果屬一般進口貨物,進項稅額不得退還;B項療養院醫療勞務屬免稅勞務(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免稅業者不得申請退還進項稅額;C項碾米加工屬農產品初級加工,屬免稅貨物(同條第1項第1款),同理不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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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