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4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成本費用之扣除,何者敘述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成本費用之扣除,何者敘述錯誤? A. 為獲得免稅所得所投入之成本費用,不得自應稅所得中扣除 B. 營利事業成本費用必須與業務有關,始得扣除 C. 倘若屬於營利事業業務目的及負責人私人生活享受目的之共同混合支出,各自均占有相當比例時,原則上應按照業務目的支出比例認列費用扣除 D. 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之事實不明時,應由稽徵機關負擔客觀的舉證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D. 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之事實不明時,應由稽徵機關負擔客觀的舉證責任
解析
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成本費用須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取得免稅所得所支出者不得重複自應稅所得扣除;混合業務與私人支出者,得按業務目的比例認列,A、B、C均正確。D誤置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主張成本費用存在,應就其事實及金額負舉證責任,非由稽徵機關負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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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