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8題

下列何者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題目

下列何者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A. 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 B. 非兩年內能耗竭效能之機械修理支出 C. 遭受不可抗力且未受有保險賠償之災害損失 D.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

官方答案

  • 答案:C. 遭受不可抗力且未受有保險賠償之災害損失

解析

營利事業費用損失認列以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必要合理且未資本化者為限。A項資本之利息為盈餘分配,不得列費用損失;D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不得列支。B項機械修理支出若效果非兩年內能耗竭、且增加效能或延長耐用年限,屬資本支出應列入資產折舊,不得列當期費用。C項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依規定檢附證明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列為當期損失,故C為得列費用或損失之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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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