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7題
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選用標準扣除額後,尚得減除下列何者?
題目
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選用標準扣除額後,尚得減除下列何者? A. 保險費 B. 醫藥及生育費 C. 財產交易損失 D. 災害損失
官方答案
- 答案:C. 財產交易損失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綜合所得稅減除項目分為「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選用「標準扣除額」者,依同條規定不得再減除列舉扣除額項下之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捐贈等,故A、B、D均不可減除。惟「特別扣除額」不因選用標準或列舉而受影響,仍得減除,其中包括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3,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不足減除者得扣抵以後年度)。故選用標準扣除額後,尚得減除C項財產交易損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