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11題
關於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傳統學理上有所謂「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別。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
題目
關於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傳統學理上有所謂「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別。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在解釋上: A. 較為接近「爭點主義」 B. 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C. 在申報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爭點主義」、在底冊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總額主義」 D. 已經揚棄了「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分,改採「職權探知主義」
官方答案
- 答案:B. 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解析
稅務訴訟訴訟標的理論中,「總額主義」(德國法)以課稅處分所確定稅額為整體訴訟標的,行政法院得全面審查全部違法事由;「爭點主義」(美國法)則以納稅人主張之爭點為限,未主張者法院不審。我國向採總額主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允許納稅者於訴願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機關應予審酌,此正係總額主義下得審究全部違法事由之體現,故解釋上較接近總額主義,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