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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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種稅捐之徵收,在我國法制中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不適用稅捐稽徵法? A. 房屋稅 B. 貨物稅 C. 關稅 D. 遺產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關稅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2條明定該法所稱稅捐指法定之國、直轄市及縣(市)稅捐,「不包括關稅及礦區稅」,故關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條揭示其保護對象為納稅者,該法適用範圍涵蓋所有稅捐之稽徵,包括關稅,主管機關並依納保法授權訂定關稅適用之相關規定。因此關稅之徵收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不適用稅捐稽徵法。A房屋稅、B貨物稅、D遺產稅均屬國內稅捐,二者皆適用,故選C。

第2題

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之? A.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納稅義務人之營業秘密者 B.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之稅捐已經逾越核課期間者 C. 稅務用途資訊所涉案件,該管機關尚未依其能力盡力進行調查者 D.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租稅獎勵措施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稅務用途資訊所涉案件,該管機關尚未依其能力盡力進行調查者

解析:稅務用途資訊交換須本於互惠並符合國際標準。依國際稅務資訊交換的輔助原則(subsidiarity),請求的一方應先依其國內法盡其調查之能事,不得在尚未盡力調查前即要求他方提供資訊,故C所述情形不得交換。營業秘密並非絕對禁止交換的事由,而是應以保密措施處理,A不可採。稅捐已逾核課期間,尚不當然排除資訊交換,因交換目的在協助他方查核,B不可採。租稅獎勵措施亦屬可交換的稅務資訊,D不可採。

第3題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構成稅捐稽徵法設有處罰明文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學說上或稱「租稅詐欺」。關於租稅詐欺,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A. 租稅詐欺,不以相對人陷於錯誤為要素 B. 詐術逃漏稅捐罪,並非刑法339 條普通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C. 租稅詐欺僅限於逃漏國稅,地方稅不在處罰範圍內 D. 租稅詐欺之究辦,應當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租稅詐欺,不以相對人陷於錯誤為要素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所稱「詐術逃漏稅捐」,係指納稅義務人以積極作為(如偽造帳證、虛報扣除額)欺騙稽徵機關,導致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為不利課稅處分。學說上認此罪不以「相對人(稽徵機關)陷於錯誤」為構成要件要素,僅須行為人有欺罔意圖並實施詐術行為,足生欺騙稽徵機關之危險即可。選項B錯誤:詐術逃漏稅捐罪為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之特別法優先適用。選項C錯誤: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兼罰國稅與地方稅逃漏。選項D錯誤:租稅詐欺究辦依稅捐稽徵法特別程序,非一般行政程序法。

第4題

稅捐之徵收,原則上優先於無擔保之普通債權。但是下列何種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A. 房屋稅 B. 契稅 C. 加值型營業稅 D. 個人綜合所得稅

參考解答

  • 答案:A. 房屋稅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稅捐之徵收原則上僅優先於普通債權;同條第2項特別明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以確保不動產相關稅目之受償地位。房屋稅屬該三種稅目之一,故選A。至於契稅、加值型營業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均僅適用第1項而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得對抗抵押權人,B、C、D均不符。

第5題

根據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得採取之稅捐保全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出境 B. 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從事奢侈消費 C. 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民法第244 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訴權之訴訟 D. 由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就欠稅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

參考解答

  • 答案:B. 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從事奢侈消費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定稅捐保全措施,主要包括:通知有關機關就欠稅人財產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聲請法院假扣押、函請限制出境,以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欠稅人所為詐害債權之行為。限制奢侈消費屬於行政執行法上對義務人施加之限制,並非稅捐稽徵法賦予稽徵機關之保全手段,故選B。A、C、D均屬法定保全措施。

第6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或「退稅請求權」。此一權利之行使,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 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B. 因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由納稅義務人提出請求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退稅 D. 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退稅之金額不必加計利息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性質,通說認其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A正確。B錯誤: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溢繳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始消滅,並非二十年。C錯誤:同條第3項明定對核定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退稅規定。D錯誤:同條第4項規定溢繳稅款退還時應加計利息。

第7題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此處所稱「確定」,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 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繼承人者 B. 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C. 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D.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A. 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繼承人者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2項將「確定」列舉為:一、核定後未依法申請復查;二、復查決定後未依法提起訴願;三、訴願決定後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四、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A僅敘及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繼承人,依規定繼承人得承受復查或提起訴願,程序尚未終結,非屬確定,故為不包括之情形。B、C、D均為條文所列之確定事由。

第8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各項繳納稅捐文書之送達中,何者並非合法? A. 應受送達之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兵役,稅捐文書向其配偶送達 B.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稅捐繳款書僅向其中一人為送達 C.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者,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D. 以房東作為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稅,因該房屋正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稅之稅單送達於房屋之使用人即房客

參考解答

  • 答案:C.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者,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並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於開徵前送達全體共有人;必須是共有人有無不明時,才得以公告代替送達。C主張「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剝奪個別通知,並不合法。A部分,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得向其配偶送達;D部分,房屋出租者,稅單得向使用人(承租人)送達並由其代繳,均屬合法。

第9題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或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稅捐稽徵之協力義務者,機關得進行推計。關於推計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推計所確定之應稅事實,為真正之事實 B. 推計之結果,應當盡可能接近實質之真實 C. 推計之結果,得以作為納稅義務人依所漏稅額裁罰之計算基礎 D. 推計之進行,均應當報請上級稅捐稽徵機關核准

參考解答

  • 答案:B. 推計之結果,應當盡可能接近實質之真實

解析:推計課稅係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調查費用過鉅,或納稅義務人未盡協力義務時,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同業利潤標準等間接證據推估所得額。其結果本質上為推定,並非真正事實,故A錯誤;推計應力求接近實質真實,B正確;推計結果不得逕作為漏稅裁罰之計算基礎,裁罰仍須有確切證據,故C錯誤;推計並非一律須報上級核准,D錯誤。

第10題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關於租稅規避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租稅規避為違法行為 B. 租稅規避所造成者,為租稅逃漏之結果 C. 納稅義務人所進行之申報構成租稅規避者,倘若並無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僅得予以調整、不得處罰 D. 針對租稅規避事項,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

參考解答

  • 答案:C. 納稅義務人所進行之申報構成租稅規避者,倘若並無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僅得予以調整、不得處罰

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範租稅規避。A錯:規避係不違法但濫用法律形式規避構成要件,與違法之逃稅不同;B錯:規避雖減少稅負,性質非屬違法「逃漏」。C正確:依第7條第7項,僅於納稅義務人對重要事項隱匿、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短漏核定稅捐時始得處罰,若無上開情事,稽徵機關原則上僅得依同條規定調整補稅,不得處罰。D錯:同條第6項規定納稅者於交易前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答覆,非三個月。

第11題

關於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傳統學理上有所謂「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別。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在解釋上: A. 較為接近「爭點主義」 B. 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C. 在申報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爭點主義」、在底冊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總額主義」 D. 已經揚棄了「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分,改採「職權探知主義」

參考解答

  • 答案:B. 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解析:稅務訴訟訴訟標的理論中,「總額主義」(德國法)以課稅處分所確定稅額為整體訴訟標的,行政法院得全面審查全部違法事由;「爭點主義」(美國法)則以納稅人主張之爭點為限,未主張者法院不審。我國向採總額主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允許納稅者於訴願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機關應予審酌,此正係總額主義下得審究全部違法事由之體現,故解釋上較接近總額主義,選B。

第12題

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但是倘若應納稅捐為印花稅,其起算期間之基準日為: A. 應稅交易完成年度之12 月31 日起算 B. 自應貼用印花稅票交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日起算 C. 自機關依法發動調查日起算 D. 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參考解答

  • 答案:D. 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解析:印花稅屬行為稅,課稅對象為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印花稅之核課期間,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此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與一般稅捐自申報日起算(第1項)不同。選項A錯誤,印花稅非以年度為基準;選項B錯誤,意思表示合致非法定起算點;選項C錯誤,調查日非起算基準。

第13題

關於稅捐稽徵法之核課期間規定,依110 年12 月17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下列何者為此次修正所確定的內容? A. 確定核課期間為除斥期間之性質 B. 確定核課期間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 C. 確定核課期間為消滅時效之性質 D. 確定核課期間不得因任何理由延長

參考解答

  • 答案:C. 確定核課期間為消滅時效之性質

第14題

下列所得稅之扣除額,何者並非基於量能課稅原則? A. 醫藥及生育費 B.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C. 財產交易損失 D. 納稅義務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參考解答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解析:量能課稅原則意指依納稅人經濟支付能力課稅。選項A醫藥生育費、B薪資特別扣除、C財產交易損失皆屬衡量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之扣除項目。選項D捐贈扣除係為鼓勵公益慈善之政策性誘因,屬社會政策導向,非基於量能課稅原則,乃屬稅式支出性質。

第15題

司法院釋字第745 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試問,該論述係涉及下列何者原則? A. 量能課稅原則 B. 實質課稅原則 C. 信賴保護原則 D. 租稅法律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A. 量能課稅原則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745號針對薪資所得僅得定額扣除、不得列舉成本費用之規定,於理由書揭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客觀淨值」而非毛額作為稅基,此即量能課稅原則下之客觀淨額原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亦明定量能課稅,故A正確。B實質課稅原則處理的是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不一致時,應按經濟實質課稅,與淨額課稅不同。C信賴保護原則涉及人民對公權力行為之信賴保障。D租稅法律原則要求課稅要件與稅率應以法律明定。三者均非該段論述所處理之原則。

第16題

下列何者並非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 A. 課處行為罰 B. 推計課稅 C. 稽徵機關證明程度之減輕 D. 課處漏稅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課處漏稅罰

解析: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包括申報、記帳、取得與保存憑證、提示文件及備詢等。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主要有三:一是行為罰,如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憑證、第45條未保存或提示憑證;二是推計課稅,如所得稅法第83條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三是因納稅人未盡協力,稽徵機關之證明程度或舉證責任得以減輕。漏稅罰則以發生漏稅結果並具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屬逃漏稅之處罰,並非單純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故D為非。

第17題

熱門甲服飾店經人檢舉未開立發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指定稽徵人員乙依法對甲服飾店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為調查甲服飾店之營業所得,基於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事項負有主觀之舉證責任,乙可要求甲服飾店提示帳簿 B. 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在調查仍不能確定課稅基礎後,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之營業所得 C. 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欲依推計課稅核課甲之營業所得,倘若有兩種推計之方法,乙可依其行政裁量權選擇其中一種方法 D. 乙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之營業所得,並可依此作為處以漏稅罰之基礎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在調查仍不能確定課稅基礎後,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之營業所得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設置帳簿或拒絕提示,致無法查明所得額時,稽徵機關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課稅。選項A錯誤,舉證責任分配非絕對主觀,稽徵機關亦負調查義務;選項C錯誤,推計方法應採最合理者,非行政裁量任意選擇;選項D錯誤,推計所得僅作為核課基礎,漏稅罰須另查明有漏稅故意與行為。

第18題

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為行政罰法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 納稅義務人對於主管稽徵機關之禁止處分不服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聲明異議 C.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禁止處分之作成並沒有裁量權限 D. 主管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後,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以為救濟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主管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後,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以為救濟

解析:禁止處分是為了保全稅捐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目的在確保將來稅捐得以實現,不具裁罰性,因此不是行政罰法第2條所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A不可採。其性質為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不服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僅適用於行政執行的程序或方法,B不可採。條文用語為「得」,稽徵機關得就個案判斷是否及如何為之,仍有裁量權,C不可採。禁止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屆滿後產生形式確定力,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各款事由,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即行政程序的再開,D正確。

第19題

下列對於稅捐優惠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稅捐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B. 稅捐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C. 最低稅負制度之引進,即在避免因稅捐優惠之過度而導致稅捐負擔之不公平 D. 依據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稅捐優惠之明文化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依據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稅捐優惠之明文化規定

解析: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屬「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依稅捐劃分避免重複課稅,屬稅制架構安排,非稅捐優惠。選項A、B、C均正確:稅捐優惠應有年限與比例原則(租稅基本法第10條)、需公聽會與稅式支出評估(同法第11條)、最低稅負制度防止優惠過度導致不公(同法第12條)。

第20題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該一獎金占罰鍰比例最高限度為: A. 5% B. 10% C. 15% D. 20%

參考解答

  • 答案:D. 20%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其獎金最高不得超過罰鍰之20%。此為鼓勵檢舉違稅行為之誘因機制。

第21題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B.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 C.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標準扣除額應對準社會救助法中貧窮線之基準 D.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參考解答

  • 答案:A.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簡言之,即免稅額、扣除額合計數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選項B漏列基本生活費差額;選項C錯誤引用社會救助法貧窮線;選項D錯誤加入財產交易損失。

第22題

德國人甲為海德堡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於2022 年1 月寒假期間來臺灣之A 法律事務所實習兩個月,實習完後隨即返回德國參加國家考試。有關其於A 法律事務所實習期間所獲得之薪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非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我國對其所得沒有課稅權 B. 甲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我國對其全球所得有課稅權 C. 甲之實習薪資須依照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為就源扣繳 D. 甲之實習薪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是否有課稅權須依照臺德所簽訂之稅捐協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之實習薪資須依照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為就源扣繳

解析:甲在我國無住所,2022年1、2月停留僅約兩個月,未滿183天,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其在我國提供勞務所獲報酬,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同法第8條第3款),故我國對之有課稅權,A不可採;惟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不及於全球所得,B不可採。非居住者的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源扣繳(同法第88條),C正確。租稅協定是在我國國內法已有課稅權的前提下,進一步限制或分配課稅權,並非課稅權的來源,D不可採。

第23題

下列法條之論據基礎,何者並非基於防堵稅捐規避之考量? A. 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類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B. 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第1 項規定:「自87 年度起至106 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C. 所得稅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D. 所得稅法第43 條之2 第1 項規定:「自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參考解答

  • 答案:C. 所得稅法第39 條第1 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解析: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虧損扣除(結轉抵減),係基於所得稅「實現淨所得」與「稅負公平」原則,允許跨年度彌補虧損,避免因年度切割導致課稅不公,非為防堵租稅規避。選項A(第14條第1項第5類)防堵低租金移轉所得;選項B(第66條之9)防堵公司留存盈餘規避股東綜所稅;選項D(第43條之2)防堵薄資本化規避利息扣除,皆屬反避稅規定。

第24題

下列之立論基礎,何者並非基於實質課稅原則? A. 司法院釋字第565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 B. 財政部81 年2 月20 日台財稅第810759763 號函:「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9 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C. 所得稅法第3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規定:「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D. 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類規定:「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A. 司法院釋字第565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

第25題

父甲將其名下位於新北市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賣予其子乙(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000 萬元),並請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經該局依其主張核發移轉證明在案。然該局嗣後查得,本交易之買賣價款並無實際支付之事實。下列對於系爭案例之法律評價,何者正確? A.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 B.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外,並處以所規避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C.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國稅局應核定所逃漏之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D.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罪,法院可處1,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國稅局應核定所逃漏之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解析:父子間以明顯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買賣土地,且買賣價款並無實際支付,形式上為買賣,實質上為贈與。此屬以虛偽交易隱匿贈與事實,屬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稅捐逃漏行為,國稅局應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處以漏稅額1倍至3倍罰鍰。選項A、B稱「租稅規避」錯誤,規避係利用法律漏洞減稅,此案屬事實隱匿之逃漏。選項D涉刑事罰金,屬稅捐稽徵法第44條刑事責任,須經法院審判,非稽徵機關行政處分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