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15題
司法院釋字第745 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試問,該論述係涉及下列何者原則?
題目
司法院釋字第745 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試問,該論述係涉及下列何者原則? A. 量能課稅原則 B. 實質課稅原則 C. 信賴保護原則 D. 租稅法律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A. 量能課稅原則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針對薪資所得僅得定額扣除、不得列舉成本費用之規定,於理由書揭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客觀淨值」而非毛額作為稅基,此即量能課稅原則下之客觀淨額原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亦明定量能課稅,故A正確。B實質課稅原則處理的是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不一致時,應按經濟實質課稅,與淨額課稅不同。C信賴保護原則涉及人民對公權力行為之信賴保障。D租稅法律原則要求課稅要件與稅率應以法律明定。三者均非該段論述所處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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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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