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16題
下列何者並非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
題目
下列何者並非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 A. 課處行為罰 B. 推計課稅 C. 稽徵機關證明程度之減輕 D. 課處漏稅罰
官方答案
- 答案:D. 課處漏稅罰
解析
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包括申報、記帳、取得與保存憑證、提示文件及備詢等。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主要有三:一是行為罰,如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憑證、第45條未保存或提示憑證;二是推計課稅,如所得稅法第83條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三是因納稅人未盡協力,稽徵機關之證明程度或舉證責任得以減輕。漏稅罰則以發生漏稅結果並具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屬逃漏稅之處罰,並非單純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故D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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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