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18題

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

題目

稅捐稽徵法第24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為行政罰法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 納稅義務人對於主管稽徵機關之禁止處分不服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聲明異議 C.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禁止處分之作成並沒有裁量權限 D. 主管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後,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以為救濟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主管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後,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以為救濟

解析

禁止處分是為了保全稅捐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目的在確保將來稅捐得以實現,不具裁罰性,因此不是行政罰法第2條所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A不可採。其性質為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不服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僅適用於行政執行的程序或方法,B不可採。條文用語為「得」,稽徵機關得就個案判斷是否及如何為之,仍有裁量權,C不可採。禁止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屆滿後產生形式確定力,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各款事由,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即行政程序的再開,D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