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題

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之?

題目

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之? A.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納稅義務人之營業秘密者 B.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之稅捐已經逾越核課期間者 C. 稅務用途資訊所涉案件,該管機關尚未依其能力盡力進行調查者 D.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租稅獎勵措施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稅務用途資訊所涉案件,該管機關尚未依其能力盡力進行調查者

解析

稅務用途資訊交換須本於互惠並符合國際標準。依國際稅務資訊交換的輔助原則(subsidiarity),請求的一方應先依其國內法盡其調查之能事,不得在尚未盡力調查前即要求他方提供資訊,故C所述情形不得交換。營業秘密並非絕對禁止交換的事由,而是應以保密措施處理,A不可採。稅捐已逾核課期間,尚不當然排除資訊交換,因交換目的在協助他方查核,B不可採。租稅獎勵措施亦屬可交換的稅務資訊,D不可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