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5題
父甲將其名下位於新北市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賣予其子乙(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000 萬元),並請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經該局依…
題目
父甲將其名下位於新北市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賣予其子乙(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000 萬元),並請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經該局依其主張核發移轉證明在案。然該局嗣後查得,本交易之買賣價款並無實際支付之事實。下列對於系爭案例之法律評價,何者正確? A.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 B.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外,並處以所規避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C.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國稅局應核定所逃漏之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D.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罪,法院可處1,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國稅局應核定所逃漏之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解析
父子間以明顯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買賣土地,且買賣價款並無實際支付,形式上為買賣,實質上為贈與。此屬以虛偽交易隱匿贈與事實,屬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稅捐逃漏行為,國稅局應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處以漏稅額1倍至3倍罰鍰。選項A、B稱「租稅規避」錯誤,規避係利用法律漏洞減稅,此案屬事實隱匿之逃漏。選項D涉刑事罰金,屬稅捐稽徵法第44條刑事責任,須經法院審判,非稽徵機關行政處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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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