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24題
下列之立論基礎,何者並非基於實質課稅原則?
題目
下列之立論基礎,何者並非基於實質課稅原則? A. 司法院釋字第565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 B. 財政部81 年2 月20 日台財稅第810759763 號函:「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9 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C. 所得稅法第3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規定:「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D. 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類規定:「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官方答案
- 答案:A. 司法院釋字第565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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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