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6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或「…
題目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或「退稅請求權」。此一權利之行使,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 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B. 因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由納稅義務人提出請求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退稅 D. 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退稅之金額不必加計利息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性質,通說認其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A正確。B錯誤: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溢繳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始消滅,並非二十年。C錯誤:同條第3項明定對核定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退稅規定。D錯誤:同條第4項規定溢繳稅款退還時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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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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