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7題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此處所稱「確定」,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題目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此處所稱「確定」,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 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繼承人者 B. 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C. 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D.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官方答案
- 答案:A. 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繼承人者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2項將「確定」列舉為:一、核定後未依法申請復查;二、復查決定後未依法提起訴願;三、訴願決定後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四、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A僅敘及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繼承人,依規定繼承人得承受復查或提起訴願,程序尚未終結,非屬確定,故為不包括之情形。B、C、D均為條文所列之確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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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