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民事訴訟法

第1題

甲為X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起訴 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X 之祀產,遭訴外人Y 無權處分,並已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

題目

甲為X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起訴 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X 之祀產,遭訴外人Y 無權處分,並已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X 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第828 條第2 項準用第821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 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 另有派下員丙,將甲、 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 訴訟」)。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 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駁 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 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解 時,得為如何之聲明? 假設於後訴訟之高等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乙於受敗訴判決後 上訴最高法院,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二造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丙即 撤回後訴訟,並經乙同意,乙得否聲請退還上訴之裁判費?此與如係 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之情形,有無不同?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應對高等法院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7條規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因裁定法院為高等法院,依第486條第1項,抗告法院為最高法院。丙應以抗告狀表明原裁定、抗告聲明及不服理由,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許後訴訟繼續審理。
  • 二、抗告理由應主張:丙為X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就祀產有公同共有權;前訴訟係甲為全體派下員或X之利益提起之訴訟擔當,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確定判決效力應及於丙。丙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前訴訟,且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符合第507條之1所定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要件。原裁定認判決效力不及於丙,係誤解訴訟擔當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 三、起訴時若尚難預測法院對前訴訟判決效力範圍之見解,丙宜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前訴訟確定判決對丙不利部分;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丙對乙就A地之塗銷登記請求權存在,或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請求乙塗銷登記。並表明如法院認前訴訟判決效力不及於丙,即請求就備位之訴審理。惟應注意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專屬管轄及訴訟標的價額,避免備位之訴因管轄或程序要件不備而受不利益。
  • 四、乙不得聲請退還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僅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時,始準用同條第1項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乙並未撤回上訴,而係丙撤回後訴訟之起訴,且兩造係訴訟外和解,非訴訟上和解,無第84條退費規定之適用。乙同意丙撤回起訴,僅生訴訟終結之效果,不當然使其取得退費請求權;乙所繳第三審裁判費,得依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
  • 五、如係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則有不同。丙兼具原告與上訴人地位,其撤回起訴可解為同時終結並撤回其上訴,得依第83條第2項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三分之二;乙僅為被上訴人,未撤回自己之上訴,故不得聲請。惟實務上仍應探求丙撤回之真意,並審查其是否另為撤回上訴之表示,以免混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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