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第1題

甲大學體育館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辦有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活 動。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派員檢查甲大學體育館時, 甲大學拒絕配合,主管機關…

題目

甲大學體育館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辦有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活 動。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派員檢查甲大學體育館時, 甲大學拒絕配合,主管機關遂依消防法第41條之1第2項規定,強制檢查甲 大學體育館,並以A函處甲大學體育館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主管 機關強制檢查後,認甲大學違反第14條之1第2項所定辦法,遂依消防法第 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以B函處甲大學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請問: 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法律性質為何?(10分) 甲大學體育館管理權人不服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措施,應如何提起行 政救濟?(15分) 甲大學不服B函處分而提起訴願,主張依消防法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 得按次處罰,其性質為執行罰,故應先命甲大學限期自行改善(告戒) 而未履行,方得按次處罰。甲大學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14條之1: (第1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 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第2項)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 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項)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1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 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 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消防法第41條之1: (第1項)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或第2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 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2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14條之1第3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強制檢查之法律性質,應定位為行政執行中之直接強制(direct coercion)。按消防法第41條之1第2項後段明定「並得強制檢查」,係指場所管理權人或現場人員負有忍受檢查、提供資料之公法上義務而不履行時,主管機關以物理實力逕使其義務內容實現之手段,核屬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進入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執行方法。
  • 二、其特徵在於以實力實現已存在之義務,不另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內容,故非行政處分,而為執行措施(事實行為)。惟執行仍受行政執行法第3條比例原則、第5條執行方法選擇原則之拘束;除法律別有特別授權(如本條)外,原則上應先採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於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時,始得為直接強制。
  • 三、救濟途徑具特殊性。對強制檢查不服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或變更,認無理由者應於3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對該決定不服,依同條第2項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經訴願程序。
  • 四、若強制檢查已執行完畢而無從回復,依實務見解,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提起確認已執行完畢之執行措施違法之訴,並得依同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至A函罰鍰部分,係對管理權人作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第1條、第58條提起訴願,與強制檢查之救濟分屬二途,不可混用。
  • 五、甲主張按次處罰屬執行罰而須先告戒,並無理由。消防法第41條之1第1項「並得按次處罰」,係就行為人違反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等義務,每查獲一次即得作成一次裁罰性處分,性質為行政罰(連續處罰),而非行政執行法第30條之怠金(執行罰)。怠金以先經告戒、限期履行為要件,連續處罰則無此限制。
  • 六、體系解釋亦可支持:本條第1項處罰過去之違規,第2項強制檢查實現將來之義務,制裁與執行分流;且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亦肯認立法者得對反覆違規設計按次處罰。惟主管機關仍應注意一行為不二罰(行政罰法第24條)、裁量濫用禁止及比例原則,不得恣意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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