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第2題

甲長照中心因辦理興建院舍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獲准,雙方簽訂補 助款給付行政契約。嗣後因甲長照中心積欠廠商工程款,致其所興建院 舍遭法院查封拍賣,無法如期開始營…

題目

甲長照中心因辦理興建院舍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獲准,雙方簽訂補 助款給付行政契約。嗣後因甲長照中心積欠廠商工程款,致其所興建院 舍遭法院查封拍賣,無法如期開始營運。主管機關乃以A函通知甲長照中 心,解除系爭補助款給付行政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交付之補助款及給付 違約金。請問: 甲長照中心拒不返還已交付之補助款及給付違約金,主管機關可否依 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強制執行?(15分) 甲長照中心不服A函之通知,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可否提起訴願? (1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不得逕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須以處分文書、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為執行名義,並經限期履行而不履行。行政契約所生之返還請求權,除契約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外,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 二、本題雙方簽訂者為補助款給付行政契約,A函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補助款及違約金,係基於契約關係所生之公法上給付請求權。若契約未載明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主管機關不得以A函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 三、得否以行政處分命返還,實務尚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以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僅適用於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之情形,契約解除後之返還不與焉;機關若逕以處分為之,該處分應屬違法。故正辦仍為提起給付訴訟。
  • 四、A函之法律性質,係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終止或解除契約,屬公法上意思表示而非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1條,訴願以行政處分為對象,故甲不得對A函提起訴願。
  • 五、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6條第1項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效或契約關係仍存在;如主管機關已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甲亦得於該訴訟中抗辯。若甲已給付款項而請求返還,則應依同法第8條提起給付訴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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