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4題
甲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滯欠已確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450萬 元。甲公司嗣於經濟部於110年3月1日解散登記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題目
甲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滯欠已確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450萬 元。甲公司嗣於經濟部於110年3月1日解散登記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0年4月20日函准某乙就任甲公司清算人備查。 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於110年9月10日函 詢臺中地院甲公司是否已辦理清算完結,該院於110年10月1日函復,因甲 公司清算人乙尚未了結現務,裁定駁回甲公司清算完結之聲請。中區國稅 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報財政部於110年10月15日函請內政 部移民署限制甲公司之清算人乙出境,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記救濟 程序後(下稱A函),依法送達予某乙。甲公司及某乙分別對A函不服,提 起訴願,分別經不受理及駁回在案,甲公司進而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 訴訟,主張財政部逾越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項之規定,所 為限制清算人乙出境之A函係屬無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 主張某乙因財政部之A函遭限制出境,違法受有損害,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250萬元。試問甲公司就提起國家賠償部分,是否須先按國家賠償法第10 條之規定提起書面請求?又如您為本件被告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就程 序事項向行政法院提出對被告機關有利之答辯?(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是否須先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書面請求:原則上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協議;惟同法第11條第1項但書明定「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不在此限」。甲公司係於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時,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屬附帶請求,故不須先經書面請求及協議程序,此為對甲公司最不利之論點,答辯時應先予辨明。
- 二、附帶請求之要件與限制:合併請求須以本案行政訴訟合法繫屬為前提,且須與該訴訟之原因事實相關。若本案訴訟因不合法而被駁回,附帶之國賠請求即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又國賠請求權人須為權利受損害之人,本件受限制出境者為清算人乙,甲公司是否為被害人、有無損害,均應予究明。
- 三、程序答辯一:確認之訴不備要件:A函係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所為限制出境處分,具事務權限,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缺乏事務權限」之無效事由。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而未獲允許,或經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甲公司如未履行該前置程序,起訴即不備要件,應裁定駁回。
- 四、程序答辯二:當事人不適格與確認利益欠缺:A函之相對人為乙,甲公司非處分相對人,亦未因該處分直接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侵害,其提起確認之訴欠缺確認利益。又如甲公司得提起撤銷訴訟,依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亦不得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均屬程序上得先主張之抗辯。
- 五、程序答辯三:國賠部分之抗辯:應主張甲公司非請求權人、未舉證公務員行為違法、違法性與損害間無因果關係、250萬元損害額未盡舉證責任,並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主張消滅時效。並請法院就附帶請求部分隨本案一併以程序理由駁回,避免進入實體審理,以減輕被告機關之舉證負擔與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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