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3題

訴願法第97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 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

題目

訴願法第97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 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 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 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 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 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 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 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 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第1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第2項)前項期間,自訴 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 算。(第3項)」某甲依前揭規定,對駁回其不服課稅處分之訴願決定,以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再遭駁回。某甲得否對前揭訴願再審決 定,提起訴願或申請訴願再審?可否對前揭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得否另以參與訴願決定之委員處理該訴願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 受賄罪為由,再就原訴願決定提起再審?其結果依行政院111年送請立法 院審議之訴願法修正草案,有無不同?試申述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對訴願再審決定不得提起訴願:訴願再審係對已確定訴願決定之特別救濟程序,再審決定屬訴願程序之續行,並非新作成之行政處分,不發生新的規制效果。當事人對再審決定再提起訴願,屬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且將形成救濟循環,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為不受理決定。
  • 二、不得對再審決定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之再審客體限於「確定訴願決定」,再審決定並非該條所稱之訴願決定;且法無「再審之再審」之明文,基於程序經濟與法安定性,應不許其再申請再審。某甲以同一法律上理由反覆申請,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受理機關應予駁回。
  • 三、對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再審決定既不生新的規制效果,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惟原確定訴願決定如未經行政訴訟救濟,其起訴期間早已屆滿,尚不因申請再審而回復。學說有主張應例外許可直接對再審決定起訴者,惟非實務通說,答題時宜併予敘明。
  • 四、以委員受賄為由再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5款「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屬獨立再審事由,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尚屬有別。若某甲未曾依行政訴訟主張該事由,且於知悉時起30日內提出,尚非不得就原確定訴願決定再申請再審;惟如已依行政訴訟主張,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再審。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