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13題
甲公司屬於中華民國之居民公司,其持有乙國之乙公司股份達20%並對乙公司之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此外,乙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稅率為12%。下列有關乙公司當年度之…
題目
甲公司屬於中華民國之居民公司,其持有乙國之乙公司股份達20%並對乙公司之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此外,乙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稅率為12%。下列有關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與否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原則上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B. 乙公司在乙國縱係有實際經營業務,其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C. 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D. 乙公司當年度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原則上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營利事業持有境外關係企業股份並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且該企業所在國家稅率低於14%者,其未分配盈餘原則上應認列為投資收益課稅。甲持有乙20%且具主導能力,乙國稅率12%,符合要件,故A正確。惟該境外企業在當地有實際經營業務者可排除適用,B稱縱有實際經營業務仍應認列,錯誤。C謂不應認列,忽略CFC規定。D所述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依同法第43條之4係視為總機構在我國之營利事業,由該外國企業本身課稅,非認列為甲之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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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