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21題
乙於112年1月3日收到核課土地增值稅之通知單時,認該核定之金額具有適用法令之錯誤而欲立即提起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並非乙可提起之救濟管道?
題目
乙於112年1月3日收到核課土地增值稅之通知單時,認該核定之金額具有適用法令之錯誤而欲立即提起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並非乙可提起之救濟管道? A.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未果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B.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 C.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 D.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
解析
土地增值稅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3第2項規定之稅目,其行政救濟管道僅限於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訴願法訴願、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係針對溢繳或誤繳稅款,非不服核課之救濟途徑;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再開係針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並非不服核課通知單之即時救濟管道。選項A雖含「復查未果後再申請退稅」,但退稅非正當救濟管道,故A、D均非正確管道;C項行政程序再開亦非適用。本題問「並非可提起之救濟管道」,C項最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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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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