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11題

國稅局核定甲納稅義務人應補繳綜合所得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0日,繳款書於同年7月27日送達,甲君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請問甲君申請復…

題目

國稅局核定甲納稅義務人應補繳綜合所得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0日,繳款書於同年7月27日送達,甲君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請問甲君申請復查期間為何(不考慮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遲誤申請復查,以及期間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政府機關不上班日之情形)? A. 自112年7月28日起算30日 B. 自112年8月1日起算30日 C. 自112年8月10日起算30日 D. 自112年8月11日起算30日

官方答案

  • 答案:D. 自112年8月11日起算30日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本件繳納期間為 112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0 日,屆滿日為 8 月 10 日,其翌日為 8 月 11 日,故復查期間自 112 年 8 月 11 日起算 30 日。送達日 7 月 27 日、繳納期間開始日 8 月 1 日、屆滿日 8 月 10 日均非起算點,故選 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