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12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

題目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 A. 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稅款並依法提起訴願 B.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 C. 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土地,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D. 納稅義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

官方答案

  • 答案:C. 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土地,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明定,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故D屬暫緩事由。同條第2項並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A)、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B)、或經核准以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均暫緩移送。C所述係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所為之禁止處分,目的在保全稅捐,並非第39條第2項第3款所稱設定抵押權,故非暫緩移送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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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