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乙解釋令,變更之前已發布甲解釋令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解釋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乙解釋令發布時繫屬行政訴訟之案件,可主張適用乙解釋令
B. 乙解釋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乙解釋令據以申請之案件,有該令之適用
C. 乙解釋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稽徵機關對於應核課而尚未核課案件,應適用乙解釋令
D. 乙解釋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乙解釋令發布時繫屬行政訴訟之案件,不適用乙解釋令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解釋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稽徵機關對於應核課而尚未核課案件,應適用乙解釋令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財政部解釋函令變更見解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或指定日起,對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適用,故乙有利時,發布時繫屬行政訴訟的案件(尚未確定)可主張適用乙,A正確;據以申請的案件亦有乙的適用,B正確。反之,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變更,同條第3項明定不適用前二項,即不溯及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應適用舊的甲令,故C稱應核課而尚未核課的案件應適用乙,是錯誤的;D稱繫屬行政訴訟的案件不適用乙,則正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稅捐稽徵機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稅捐稽徵機關就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為限制出境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之案件,免於通知調查前通知被調查者
C. 稅捐稽徵機關得為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拒絕被調查者關於錄影、錄音之要求
D. 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其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該證據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參考解答
- 答案:A. 稅捐稽徵機關就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為限制出境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A公司欲為其欠繳之營業稅提供相當擔保,下列關於擔保品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提供黃金作為擔保品者,鑑定所需之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B. 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品且無時價資料者,按公告地價加2成估算
C. 提供銀行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品者,按本金額計值
D. 提供房屋作為擔保品且無時價資料者,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
參考解答
- 答案:B. 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品且無時價資料者,按公告地價加2成估算
解析:擔保品之計值係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及財政部所定計值標準辦理。土地部分應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估算,而非按公告地價;公告地價是地價稅申報地價之基礎,與擔保品鑑價無關,故B敘述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規定:黃金須經鑑定,鑑定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銀行定期存單按本金額(面額)計值;房屋無時價資料者,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本題問錯誤者,答案為B。
關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財產稅捐之核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B. 各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C. 稅捐稽徵機關應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D. 繳款書向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參考解答
- 答案:D. 繳款書向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貨物稅產製廠商就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嗣經主管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申報資料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核定稅額通知書既經公告送達,產製廠商不得再申請補發
B. 經公告核定且未於規定期限申請復查即發生確定效力,主管稽徵機關不得再補稅處罰
C. 不服該公告核定案件,自公告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D. 自公告日發生按產製廠商申報資料核定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自公告日發生按產製廠商申報資料核定效力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允許稽徵機關對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公告後即自公告日發生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效力,故D正確。公告僅是核定通知之替代方式,並不使核課處分確定: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補徵;納稅義務人亦得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故A、B錯誤。復查期間依第35條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非自公告日起算,C亦錯誤。
A營業人逾法定申報期限5日始申報當年1-2月期營業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請問該期營業稅之核課期間為幾年?自何時起算?
A. 5年、自A營業人當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日起算
B. 5年、自A營業人當年1-2月期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C. 7年、自A營業人當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日起算
D. 7年、自A營業人當年1-2月期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參考解答
- 答案:D. 7年、自A營業人當年1-2月期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逾法定申報期限申報者,核課期間為7年,自法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本題A營業人逾期5日申報,屬逾期申報,核課期間7年,起算點為法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選項A、B核課期間錯誤(5年係按時申報)。選項C起算點錯誤(應為法定期限屆滿次日,非申報日)。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稅捐處分核課期間於本年7月31日屆滿時仍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核定稅捐處分須另為處分並於同年10月20日確定,下列關於本案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何者正確?
A.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B.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8月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C.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0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D.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0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之納稅義務人,聲請法院對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B. 屬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C. 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免提供擔保
D. 納稅義務人於實施假扣押後提供相當擔保,應解除假扣押
參考解答
- 答案:A. 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隱匿、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之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前聲請假扣押(但以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為限,並須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選項A稱「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前聲請」錯誤(漏未限制已依法申報且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選項B、C、D均正確:B符合已申報未繳納且繳納期屆滿後;C機關聲請免提供擔保;D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應解除假扣押。
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為限制出境處分者,下列何者非解除出境限制之事由?
A. 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日起算,已逾5年
B. 納稅義務人繳清全部欠稅款
C. 欠稅款業依破產法規定之破產程序分配完結,但未獲全額清償
D.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欠稅及罰鍰總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未繳清亦未提供擔保
參考解答
- 答案:D.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欠稅及罰鍰總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未繳清亦未提供擔保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1第2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欠稅及罰鍰總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繳清亦未提供擔保者,不得解除出境限制。選項D為不解除出境限制之事由(非解除事由)。選項A:限制出境逾5年應解除。選項B:繳清欠稅款應解除。選項C:破產程序分配完結未獲全額清償視同清償,應解除。
關於稅捐稽徵法之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關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
B. 進口貨物營業稅之復查,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C. 地方稅法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D. 逾期繳納稅捐應否加徵滯納利息,應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辦理
參考解答
- 答案:D. 逾期繳納稅捐應否加徵滯納利息,應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辦理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2條明定該法所稱稅捐不包括關稅及礦稅,故關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A正確。進口貨物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依營業稅法第41條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B正確。地方稅法通則未規定者,依該通則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C正確。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的是滯納金,且應否加徵滯納金取決於各該稅法有無規定,該法並無一般的滯納利息制度,故D的敘述錯誤。
國稅局核定甲納稅義務人應補繳綜合所得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0日,繳款書於同年7月27日送達,甲君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請問甲君申請復查期間為何(不考慮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遲誤申請復查,以及期間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政府機關不上班日之情形)?
A. 自112年7月28日起算30日
B. 自112年8月1日起算30日
C. 自112年8月10日起算30日
D. 自112年8月11日起算30日
參考解答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本件繳納期間為 112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0 日,屆滿日為 8 月 10 日,其翌日為 8 月 11 日,故復查期間自 112 年 8 月 11 日起算 30 日。送達日 7 月 27 日、繳納期間開始日 8 月 1 日、屆滿日 8 月 10 日均非起算點,故選 D。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
A. 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稅款並依法提起訴願
B.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
C. 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土地,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D. 納稅義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土地,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明定,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故D屬暫緩事由。同條第2項並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A)、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B)、或經核准以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均暫緩移送。C所述係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所為之禁止處分,目的在保全稅捐,並非第39條第2項第3款所稱設定抵押權,故非暫緩移送之事由。
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刑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個人逃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1億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款
B.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應處刑罰之規定,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適用之,且以登記負責人為準
C.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D. 執行業務會計師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處刑罰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參考解答
- 答案:C.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之案件,其稅額繳款書之繳納期間末日為112年8月10日星期四,該日是行政機關照常上班日,納稅義務人於同年8月15日星期二始繳納稅款,請問其滯納金加徵率為何?
A. 免加徵
B. 1%
C. 2%
D. 3%
參考解答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滯納金1%,以15日為限。本題繳納期間末日為8月10日,8月11、12日逾2日(1%),13、14日逾4日(2%),15日繳納逾5日,未達第2個2日週期(需逾6日始加徵2%),故僅加徵1%。選項A免加徵錯誤,C、D加徵率過高。
下列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納稅者權利保障,包括憲法規定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
B. 關於臺北市地方稅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臺北市政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
C.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據以開徵之地方稅,不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D. 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該法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據以開徵之地方稅,不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該法適用於稅捐稽徵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稅捐,並適用於地方稅法通則授權地方自治條例開徵之稅捐。選項C稱地方稅自治條例據以開徵之地方稅不適用該法,顯然錯誤。選項A權利保障範圍正確,B直轄市地方稅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正確,D特別法優先原則正確。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 稅式支出情形
B. 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
C.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之資訊
D. 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參考解答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稅捐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包括:稅式支出情形(A)、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B)、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聯絡資訊(C)等。納稅額較高納稅義務人姓名屬個人資料,受個資法保護,非主動公開資訊,故D錯誤。
有關稅捐徵收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B. 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於公司清算期間申報債權者,徵收期間不受5年之限制
C. 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並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其5年徵收期間之計算,為扣除訴願至行政救濟完結之期間
D. 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逾5年未能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A.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下列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納保官係由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擔任
B. 納稅者提起復查時,納保官可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
C. 納保官應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工作成果報告
D. 納稅者有稅捐爭議,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進行溝通及協調
參考解答
- 答案:A. 納保官係由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擔任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機關首長遴聘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屬聘任制,非任務編組(A錯誤)。選項B復查時提供諮詢協助、C提出工作成果報告、D協助溝通協調,均為納保官法定職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租稅規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租稅規避及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B. 稅捐稽徵機關對租稅規避案件進行調查,納稅義務人未提示證明文據,其有應補徵稅款者,應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不得處漏稅罰
C. 租稅規避案件經處漏稅罰者,不得再加徵15%滯納金
D. 稅捐稽徵機關對租稅規避案件,不得推計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稅捐稽徵機關對租稅規避案件,不得推計課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計算納稅者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是否已達該申報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時,不列入計算之扣除額項目為那幾項?
A. 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B. 捐贈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C. 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D. 災害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參考解答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有關減輕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標準,授權財政部訂定
B.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財政部指定之一定期日起,開始適用
C. 凡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納稅人自動補報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行為罰、漏稅罰及刑罰
D. 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考量納稅者之資力;於補徵稅額者,亦準用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標準,授權財政部訂定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資訊交換,有關資訊之取得或提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交換之資訊以稅務用途資訊及其他稅務協助之資訊為限;非屬稅務資訊範圍者,不得提供
B. 財政部為執行資訊交換進行調查,應配合提供資訊者,除屬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保密者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C. 資訊提供予締約他方之方式,以自動或自發方式提供為限
D. 締約他方取得之資訊,應否保密,依締約他方之國內法規定辦理
參考解答
- 答案:A. 交換之資訊以稅務用途資訊及其他稅務協助之資訊為限;非屬稅務資訊範圍者,不得提供
下列法條,何者與防杜租稅規避無關?
A.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B.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C.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
D. 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解答
- 答案:D. 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解析:選項D為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第1項規定,屬國際海運業務採噸位稅制之特別計算方式,非防杜租稅規避條款。A項公司低利貸資股東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防杜利息規避。B項營業稅法第17條時價認定銷售額,防杜移轉定價規避。C項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代購財產視同贈與,防杜名義規避。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第26條之1有關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均可就地方稅之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C.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繳納所得稅者,可申請分期繳納,並加計利息
D. 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
參考解答
- 答案: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均可就地方稅之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解析:正確答案為 B。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就地方稅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另定之,但「鄉(鎮、市)公所」無此授權。故選項 B 為錯誤敘述。選項 A 正確:同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選項 C 正確:同條第2項規定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繳納所得稅者,可申請分期繳納並加計利息。選項 D 正確:同條第1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
下列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課稅處分,何者非屬可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者?
A. 納稅義務人無待稅捐稽徵機關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之處分者
B.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C. 課稅處分依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並經公告者
D.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履行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之規定推計課稅者
參考解答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履行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之規定推計課稅者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5條,稽徵機關課稅處分應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但有同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免敘明。A項納稅人已知悉或可知悉,屬第1款免敘明。B項大量同類處分狀況無須說明,屬第2款。C項依申報資料核定並公告,屬第3款。D項納稅人未履行協力義務推計課稅,非屬免敘明事由,仍應敘明理由。